无罪辩护【出书版三册】_第17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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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节 (第3/3页)

案在审理期间案件事实、证据发生新变化,我方现依法对陈明杰过失致人死亡部分提出撤诉申请,对陈明杰入室盗窃部分希望法庭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

    公诉人说得很有礼貌,但我和老罗却听出了一点咬牙切齿的味道。

    “辩护人,对于公诉人提出的撤诉要求,你方有什么意见?”审判长问。

    “我们没有意见。”我和老罗对视了一眼,微笑着说道。

    “现在宣布休庭半小时。”审判长和其他合议庭成员协商了一下起身说道。

    半小时后,法庭重新开庭,审判长直接宣读了判决书:“陈明杰入室盗窃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因公诉方提出撤诉申请,本合议庭经审查后认为,理由充分,同意撤诉。

    “本法庭本次审理案由为陈明杰入室盗窃及过失致人死亡,现公诉人对陈明杰过失致人死亡撤诉。关于陈明杰入户盗窃一案,经本法庭审理查明,陈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辩护人提出,陈明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警方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对于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称陈明杰是偷窃癖患者,应判定其患有心理疾病,应减轻处罚,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陈明杰多次作案,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不符合缓刑的标准,对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明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对汪文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不在本次审理的范围之内,公诉方可另案起诉。退庭。”

    这个案子就这样戏剧性地结束了,甚至我和老罗都还没弄明白,怎么就突然出现了一个汪文斌,还成了本案的凶手?

    我和老罗一走出法庭,就看到张静鬼鬼祟祟地夹在人群里,试图躲过我们俩。

    “这小丫头片子。”老罗撸起袖子,钻进人群,不费吹灰之力就把张静拎了出来,“你也太坑人了,这事不早打招呼,要不是老简反应快,差点儿让你整蒙圈了!”

    “这就是对某些人故意想气走我的报复!”张静哼了一声说。

    “静啊,你到底是怎么找到这个人的?”我问,这可是刚刚在法庭上就一直困扰着我的问题。

    我记得很清楚,我们一起行动的时候,她除了找到能够证明付大伟是“站街女”的证据外,并没有其他重要的发现。

    “简单啊,我不是说我弄到付大伟的qq了吗?”张静说。

    我猛然想起,她的确这样说过,但是那之后,除了让我们申请新的证人出庭外,她再没传递过任何消息。

    那天回去之后,张静就让网监的同事破解了密码,查了这个qq的聊天记录。在最近联系人里,她找到了一个电话号码,电话号的主人就是出庭作证的汪文斌。

    张静拨通了电话,告知了对方自己的身份。她原本以为汪文斌会否认,没想到,他开口就说:“我知道你们为啥找我,我哪知道那是个男人啊!”

    就因为这一句话,张静迅速向上汇报,本已解散的专案组再次集结,将汪文斌抓捕归案。

    归案后,汪文斌主动交代,自己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并在临走时拿走了付大伟的电话。

    不过,在张静的策划下,警方并没有告知汪文斌付大伟已经死亡的事实。

    “这样在法庭上出其不意,他才没时间想怎么撒谎嘛。”对此,张静倒是满不在乎,“而且,你们没看公诉人当时那张脸,真是爽死老娘了!”

    “你还是第一个把坑人说得这么义正词严的。”老罗竖起了大拇指,“汪文斌碰到你,真是倒了血霉了。不过这个案子啊,倒是让我明白了一件事。”

    “什么事?”张静好奇地问道。

    “嫖娼需谨慎。”老罗一本正经地说道。

    “信不信老娘打断你的第三条腿?!”张静剽悍地说道。

    “要我说,男人啊,还是老老实实的好。”我说,“不记得哪个大神说过这么一句话,不幸的婚姻往往伴随着一方的出轨,而忠实却又是婚姻的所有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

    “看看小明哥这觉悟,小骡子,你好好学着点!”张静不满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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