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36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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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36节 (第2/3页)

后来卖了,现在没有住宅,这是唯一的一套住宅。这个有关系吗?”

    “有关系,我觉得您可以向法院提下执行异议之诉。说不定能保住您这套房。”方轶道。

    “不瞒您说,之前我也咨询过这事,我想提执行异议,但是有位老律师说要付款超过百分之五十,异议之诉才能成立,是一个最高院的什么规定上写的。我才交了百分之四十,不符合条件。”云梅无奈道。

    “法律规定是死的,但人是活的,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太一样,就您这案子来说,首先您支付了百分之四十的购房款,虽然不满足支付购房款百分之五十的要求,但是剩余购房款未支付是由于开发商违约造成的,不是因为您违约。

    从这一点上看,您没有过错。现在因为开发商与银行之间的诉讼,导致房子被查封,您不付购房尾款,这是为了保护您个人利益。错不再您,而在开发商。所以我觉得您还是有机会的。”方轶道。

    “这样啊!”云梅半信半疑,有些心动了。

    “换句话说,如果您什么都不做,或者您起诉开发商,您觉得您能拿回房来还是能拿回钱来?”方轶问道。

    “房子马上要被强制执行了,怎么可能拿的回来。现在开发商人去楼空,都停业了,资金链早断了,哪有钱给我。”云梅道。

    “对呀,既然没有别的更好的办法,您何不放手一搏,万一能拿回房子呢!”方轶劝说道:“当然我只是给您提个建议,如果您不想起诉,我也没办法。”

    云梅被方轶这么一说,开了窍,在巨大利益面前,败诉的风险根本不值一提。之前她一直没有提执行异议,主要是因为弟弟突然因犯罪被抓,一直忙弟弟的事,毕竟是刑事案子,她得优先照顾弟弟。另外,那位老律师说她这案子没希望,她有些心烦意乱,不知道该怎么办。

    现在弟弟的刑事案子已经有了结果,她自然把全部心思都扑到了自己的案子上。

    “方律师,您能不能代理我这个案子?”云梅看向方轶,恳切道。

    “可以,但是我可不敢保证这案子能胜,我只是觉得有机会。不试一试,可惜了。”方轶有点后悔,刚才说的话有点太满了,他想往回找补下。

    “没关系,至少您说的很实在,我觉得您说的在理,不是在忽悠我。”云梅一笑道:“这案子如果委托您,律师费怎么收?”

    “您买这房子合同金额一共是多少钱?”方轶问道。

    “房子一共是二百三十平,八千一平,一共是一百八十四万,加上税费,估计应该有两百万吧。”云梅道。

    第80章 你瞧瞧人家小谁谁

    “就按一百八十万计算吧,我们做房产的案子都是根据标的价值来计算律师费的,您是兰姐的朋友,我给您打个折扣,六万。”方轶敲了敲计算器道。

    云梅虽然漂亮但却不是花瓶,脑袋瓜绝对够用,要不然也不会跟兰姐成为好朋友,借用评书里的一句话:这叫挨金似金,挨玉似玉,挨着金銮殿准长灵芝草,挨着茅房准长狗尿苔。

    说的文雅一点,好汉找好汉,猪尾巴找屎蛋。总之跟精明人交朋友的人,绝对不是傻子。

    云梅一笑:“方律师,我这案子风险挺大的,您看这样行不行,不用给我打折。

    我先付给您五千元,您帮我代理这个案子,如果我能拿回房产,执行异议成立,我再给您十万,如果不成立,您也不算白跑,咱们的利益是连在一起的,您看如何?”

    哎!越漂亮的女人越会忽悠人,这话果然不错。

    不过从利益绑定的角度讲,人家说的也没错,如果能打赢这官司一下拿十万,真挺香。即便被主任扣去百分之四十,还有六万元呢,比自己一年的工资可高多了。方轶这么一想也就答应了。

    (本案借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之规定,相关内容如下:

    第二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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