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最高法院的判例 (第2/2页)
经过而灭失。 “这是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根据最新的指导案例,明确指出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该规定,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通市银行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通市银行的抵押权利也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故人民法院对其抵押权应当不予保护。在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通市银行有义务解除其在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为权利人行使权利,排除妨碍。”韩光明说道。 “法警将判决书交给被告。”陈小瑕让法警把判决书交给被告,自己也拿了一份在手里。陈小瑕其实最喜欢的就是这样的情况。法官判案怕的是当事人双方都不懂法,上来乱说一气。法官就需要在当事人混乱的陈述中,总结他们的意思,然后再进行考虑。这期间需要耗费大量精力。现在法院人少案多,法官是不可能在每一个案件都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的。 如果两方面都有律师,并且把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提前有一个明确的指向,法官判起来就非常省力。就比如手里的这份判决,案情几乎是本案的翻版,作出判决的法院是最高法院,有着绝对的权威性。自己只需要照着判决就可以。 当然这之前,陈小瑕还要给通市银行一个机会。让通市银行就这个判决是否适用本案的情况,发表意见。 “被告请对原告提交的最高院判决发表意见。”陈小瑕说道。 陈天满却是有些无话可说,对方援引了最高院的最新判例,虽说华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可是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在全国法院系统还是有指导意义的。没有一个法院会傻到质疑这一点。 “被告没有见到过这个判决,我们不发表意见。”陈天满无话可说,干脆不说。 “被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与刘德间的金融借款合同。”韩光明还没有忘记金融借款合同,这是本案的关键事实,韩光明说什么也要被告提供。 “被告需要提供被告与刘德间的金融借款合同。”陈小瑕对通市银行提出了要求。虽然通市银行可以对陈晓丽保密,但不能对法院保密。就这个案子来说,涉及到的是金融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抵押合同。审从合同关系,怎么会不看主合同。 “这是被被告与刘德的金融借款合同。”对于提交金融借款合同,陈天满倒没有什么意见。这是审理正常需要,他必须配合,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那本案暂时休庭。择日开庭。”在拿到金融借款合同后,陈小瑕并不着急判决。这个案件现在结果已经明了,她又有了下一步想法。就是能不能调解结案。要是调解结案,今年的调解结案率就又提高了一些。不二法站的正义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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